为最大限度发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和保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民生,支持复工复产,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对于该项工作相关要求,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及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以后,可享受为期3个月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从缓缴期满起次月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缴费到位。

此次缓缴范围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针对此次缓缴工作,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明确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到期前,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缴纳。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办理离职、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关系转移不受影响。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用。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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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王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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