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窗》杂志副总编张良曾说过:面对危险勇于与其对抗的人,反而更容易遇难。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女性在遭受侵害后出离愤怒,从而与犯罪嫌疑人针锋相对,而这些女性最终的下场也极为凄惨。
兵法有云:“避其锋芒,击其惰归”,面对危险的犯罪贩子,不宜与其对抗,最好暂时顺从对方,在确定自身安全后,第一时间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则不仅保不住财物,守不住清白,反而容易丢了自己的生命。
2004年,广东汕头发生了一桩凶杀案,一年轻女子夜跑时被陌生男子奸杀。警方在排水沟里发现死者尸体,通过DNA比对确定了凶手身份。凶手落网后仍不知悔改,还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都怪她长得太漂亮,自己一时没忍住。
2004年1月27日,家住汕头市的孔哲和朋友约好去江边玩耍,同行的还有孔哲的女友李某。几人玩耍了不到一个小时,朋友就决定回家。只有孔哲和李某坐在江边的草地上闲聊约会,直到下午5点多,孔哲决定离开,可李某却表示自己要夜跑锻炼,晚一点再回宿舍。
李某在附近的某个工厂上班,离江边不远,因此孔哲并没有过多担心。可谁也没想到李某夜跑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宿舍,和她同住一个宿舍的堂妹李美发现堂姐失踪后,立刻找到亲姐夫何志,并告知了堂姐失踪一事。
何志联系了孔哲,得知两人曾在江边游玩,于是第一时间赶到江边。但无论何志如何寻找,都没有找到李某的下落,只在桥头找到了一件红色的衬衣和一只鞋子。经李美和孔哲的辨认,衣服和鞋子正是李某失踪当天所穿。
三人猜到李某可能已经遭遇不幸,悲痛之余决定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顺着江边一路寻找,最终于2004年2月1日,在一个排水沟里找到了李某的尸体。经警方初步检验后发现,李某系溺死,但头部有被钝器暴力击打的痕迹,体内还有男子的DNA。
根据尸检报告,警方初步还原了李某死前的场景,她很可能是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犯,在与犯罪分子抵抗时遭到击打,被打晕后丢进排水沟,最终溺水而亡。好在犯罪嫌疑人的DNA保留在李某体内,警方提取后和信息库进行比对,最终锁定了一名叫李敬双的男子。
刑侦大队立刻出动对李敬双实施抓捕,但此刻的李敬双早就离开了汕头,乘坐飞机飞往北京。汕头警方联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民警,在李敬双刚抵达北京时就将其抓获,押送至汕头市接受审讯。
李敬双落网后,还试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他声称,都怪李某长得太漂亮,又一个人跑步,这才让他没忍住。不仅如此,李敬双还说,自己本不想杀她,但李某在案发时激烈抵抗还想喊人,为了不暴露行踪,李敬双这才下狠手。
2004年1月27日,在孔哲离开后李某开始夜跑,直到晚上9点左右,李某在桥边的一颗榕树下休息。此时李敬双刚好骑车路过,他看李某长得漂亮,周围又没人,顿时产生了不良企图,准备上前搭讪耍流氓。
李某见李敬双不怀好意地上前,立刻警备并准备离开。没想到李敬双直接将李某扑倒在草地上,并动手撕扯李某的衣服。面对侵犯,李某的第一反应是反抗,并拼命地叫喊救命。李敬双担心被人发现,连扇了李某两个巴掌让她闭嘴,随后对李某实施了侵犯。
事后李某不依不饶,冲着准备离开的李敬双叫喊,让他别跑。李敬双担心被发现后自己逃不掉,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拿起一根树棍狠狠地朝李某的脑袋击打,李某被打晕后李敬双以为对方已经死亡,便将李某丢到了排水沟。
事实上此时的李某并没有死亡,但失去意识的她在排水沟里无法正常呼吸,最终溺水身亡。汕头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李敬双提出指控,但法院确认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这是怎么回事?
故意杀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需在主观意识上存在杀人的意图,且实施了具体措施。李敬双虽然用木棍击打了李某的头部,又将其丢进排水沟,但他并不是为了杀人,而是在实施侵犯后防止自己被发现。
因此法院认为,李敬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被击打后溺水因属于强奸罪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上所述,汕头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李敬双构成强奸罪,且属于强奸致死,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敬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李某的死令人感慨不已,其实她本可以避免死亡的结局,在遭遇李敬双的侵犯时,李某根本无力反抗。与其激怒犯人,不如暂时虚与委蛇,确保自身安全后再报警。可惜李某不懂得这个道理,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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