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1. 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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