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有云:“被人伦而禽兽行者,十年而灭”,意思是,有悖人伦行禽兽之事的人,时间久了必然会自取灭亡。我国古代遵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的人伦道德观,对于违背人伦的事,人人都持批判态度。
可即便如此,这个世界上依旧有着许多违背人伦的悲剧发生。广东惠州一名18岁少女,从11岁时就惨遭亲生父亲的侵犯,被迫两次堕胎。少女的衣服下,全是被父亲侵犯的痕迹,男友掀开衣服后当场崩溃。
2020年1月,家住广东惠州大亚湾的孙某通过短视频软件认识了女孩吴小玲(化名),小玲声称自己已经18岁了,平时一个人在外打工。孙某看了小玲的照片后一见倾心,便主动追求小玲,希望能够和小玲交往。
可小玲对孙某始终保持距离,直到2月份小玲的房租到期,在孙某帮助下暂时住进了孙某的出租屋,两人也正式确定关系。看着身边美丽清纯的女孩,孙某内心激动不已,可到了晚上当他掀开小玲的衣服时却看到了难以接受的一幕。
只见小玲的身上遍布伤痕,就像私密部位也有伤疤,孙某连忙询问小玲这是怎么回事。小玲不愿意隐瞒男友,便告知孙某这一切都是其亲生父亲所为。原来早在小玲11岁时就遭到了父亲吴某军的侵害,甚至还两次怀上父亲的孩子并打胎。
得知这一消息后,孙某内心难以接受,他无论如何也不敢相信,世上竟然会有这样禽兽不如的父亲。再三思考后,孙某决定带着小玲报警,可小玲却不敢报警,她害怕遭到父亲的报复。看着女友担惊受怕的表情,孙某心痛不已,他只能好心安慰女友,随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后大概了解了案情,随后将小玲带回派出所调查,于2020年2月22日将嫌疑人吴某军传唤到案。经民警走访调查,发现吴某军侵犯小玲一事属实。可为什么吴某军要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难道他真的是一个枉顾人伦的禽兽?
这件事还得从2002年吴小玲出生开始说起,吴小玲是吴某军和妻子游某芳的女儿,2002年游某芳在四川老家生下女儿,不久后带着女儿来到广东惠州和吴某军一起生活。吴小玲的出生,非但没有让这对夫妻的感情增进,反而引发了两人的矛盾。
在吴小玲6岁那年,游某芳因感情不和与吴某军离婚,这件事对吴某军影响颇深。也正是因此,吴某军将对妻子的怨念和憎恨发泄在了亲生女儿的身上。
2014年夏天,未满12岁的小玲正躺在床上睡觉。这天晚上吴某军刚好喝了酒,心情烦躁内心憋屈。一想到妻子和他离婚的事,内心就愤恨不已。回家后看到女儿小玲躺在床上睡觉,被酒精刺激的吴某军决定将情绪发泄到女儿身上。
就这样,吴某军第一次侵犯了小玲。事发时,小玲虽然想抵抗,但只有11岁的她哪是成年男子的对手。从此之后,吴某军每次喝醉酒都会对小玲实施侵犯,并且有时候不会做任何安全措施。
这也导致小玲在2014年和2016年先后两次怀孕,并在一家小诊所内打胎。第一次怀孕时,小玲曾经找到婶婶杨某,并告知了自己被父亲侵犯怀孕的事。可杨某在明知道侄女受侵犯后,并没有报警,还帮吴某军守住了这个秘密。
直到2020年,18岁的小玲开始出去工作,并意外结识了男友孙某,这才将这桩家庭伦理悲剧公之于众。至于吴某军,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QJ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等待他的很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吴某军违背吴小玲的意志,明知女儿不满14周岁,仍多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并造成幼女2次流产,对吴小玲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吴某军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非但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还对受害人进行身心和身体上的迫害,属于情节恶劣行为,构成QJ罪。
法院考虑到吴某军在被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不构成自首情节,但属于坦白。因此最终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至此,吴某军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而吴小玲也不用再担惊受怕,害怕遭到父亲的大骂和侵犯。可即便如此,这些年来吴某军对小玲的伤害却无法弥补,无论是心灵上的伤痛,还是身体上的痕迹,都将伴随小玲一生,甚至成为她将来难以忘却的梦魇。
正所谓“上不变天性,下不夺人伦”,人伦之道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如果有人违背人伦道德,做出禽兽一般的行径,就算暂时无人知晓,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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