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益”,随着近代人权思想的发展,每个人的权益都慢慢受到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人格权是每个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格权,可如果人死后,他是否还有人格权,其人格利益又是否能够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回顾

对于中国人而言,祖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有的人甚至将祖坟看得比自己生命还重要。挖人祖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风序良俗,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挖人祖坟到底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重庆潼南区村民刘某的墓地被人施工时损坏。某公司找到赖某,并从赖某处租借了一台挖掘机进行施工,赖某聘请的驾驶员刘强按照公司制定的施工规定进行挖掘。

在施工时,因为杂草众多,导致刘强没有发现村民刘某的墓地,不慎将墓地损坏。刘某的三个儿子得知消息后立刻赶到现场,并拦住刘强的挖机不准其离开。

施工单位立刻联系了刘家三兄弟,要求刘家三兄弟退还挖机,并让刘强离开。可双方却因为言语上的争执差点酿成一场械斗。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刘家三兄弟决定将赖某和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55000元补偿金,并要求施工单位、赖某和刘强在父亲墓前磕头赔礼道歉

挖人祖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其实就是损害死者人格权益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方作为挖掘机的承租人,在刘强操作挖机时应该注意到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提醒。可施工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这次事件发生,因此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

刘强和赖某一个是挖掘机驾驶员,一个是雇主,两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并非故意破坏刘某坟墓。但他们的行为却导致坟墓损害,侵害到了死者刘某的人格利益。因此两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刘某的儿子进行民事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尽快对坟墓进行维修,由施工方、赖某和刘强三方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被告人刘家三兄弟赔礼道歉。至此这桩闹剧终于告一段落,刘家三兄弟用法律武器,维护了死去父亲的人格利益。

律师说法

在这起案例中,施工方和刘强等人构成了侵权违法行为,损坏了刘某的坟墓破坏了刘家的祖坟。不仅给死者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失,还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在死后,人格权也随之消失,但不代表他们的人格利益可以任由他人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为保护其人身性质的权利,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因此任何公民在死亡后,就不具备人格权。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中的施工方对刘某的坟墓进行了损害,属于侵害刘某遗体和人格权益的行为。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刘家三兄弟有权请求施工方和刘强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最后的判决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

知识延伸

综上所述,人在死后虽然不再享有人格权,但他的人格权益依旧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人格权之外,在人身权利的范围内还有身份权,既然人死后不能继续享有人格权,那么身份权是否能够继续享有呢?

身份权和人格权不同,它是人格权的派生权益,注重的是自然人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但除了监护权之外,其他身份权都一般不会伴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灭。

比如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在作者逝世后的50年依旧存在;发明专利所有人的身份权在死后20年依旧存在。

监护权却不一样,作为身份权的一种,监护权随着监护人的死亡会消失。这是因为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不会随着任何一方的死亡终止,但监护关系可以被中止。因此一旦监护人死亡,那么他就不再具备监护责任,自然也没有监护权。

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在人死后都不会完全消失。虽然法律规定,在人死亡时其不再享有人格权,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人身权益,依旧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死者上述权益受到了侵害,虽然他本身无法向法院提出主张维护权益,但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父母子女都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