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婚姻必备品,既能够成就一段婚姻,也能够毁掉两个人的爱情。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彩礼的确能够代表男方的态度,但如果将彩礼和爱情挂钩,最后得到的必然不会是幸福,而是一场婚姻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彩礼带来的麻烦不仅限于结婚,如果一对夫妻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必然会成为矛盾的中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彩礼到底该不该退还?

案例回顾

家住辽宁丹东的林女士和丈夫高先生离婚了,离婚的原因是发现高先生和林女士的表妹曲某有染。对此高先生表示,自己和曲某之间只是在微信上开玩笑,并没有做出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

事后两人又因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林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离婚后两人又因为彩礼的问题产生了纠纷。原来在结婚前,高先生先给林女士买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三轮摩托车,又给了林女士10万元彩礼。

按照高先生的说法,两人结婚不久就离婚,林女士应该退还全部彩礼。可林女士回应,10万元彩礼在结婚后就花了一半以上,几乎都是夫妻共同消费。剩下钱因高先生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所以算作对自己的赔偿。

至于价值2万元的三轮摩托车,林女士表示是高先生婚前送给自己的礼物,不属于彩礼,因此不需要返还。为此林女士还将高先生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却让林女士难以接受。

法院一审认为,林女士和高先生婚姻依存期间,未生育子女,婚后因高先生和林女士表妹曲某间的不正当行为而离婚。根据最高法院审判观点,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考虑到涉案彩礼金额较大,高先生又确实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不当行为,且部分彩礼婚后被用于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原告林某返还被告高某彩礼钱和三轮车对价款合计30000元整。

林女士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上诉要求,维持了原判。这桩纠纷案,最终因为双方拿不出更多证据,就此告一段落。从案例中不难发现,离婚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律师讲法

彩礼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很多地方结婚给彩礼,更多是因为风俗习惯上的要求。但彩礼支付有一个先要条件,那就是夫妻双方结婚。如果最后两人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出手的彩礼男方是否还能要回?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解答,只有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男方才能够依法要回彩礼。第一个条件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然两人没有结婚,女方自然就无权占有彩礼。

要知道就算是“赠与”,在短时间内也可以合法要回,更何况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以如果给予彩礼的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男方要回彩礼不仅合情合理也合法。

第二个条件是结婚了,但没有真正的生活。这种情况大多数是男方遇到了婚骗,婚姻骗子为了骗取彩礼,假意与男方办理结婚证,事后却不与男方一起生活。真正的夫妻不仅限于办理结婚证,还要一起生活,因此法院规定,没有一起生活的夫妻,在离婚后男方可以依法要回彩礼。

最后一个条件是满足婚前给予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了结婚,父母债台高筑,最终虽然凑够了彩礼,可怜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陷入困境。对于这种家庭,在离婚后法院支持男方索要回彩礼。如果女方坚持不肯返还,最终难免会引发剧烈矛盾,甚至是血案和悲剧。

以上三个就是返还彩礼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后两个条件都应该是在离婚的前提上。除此之外,返还彩礼不代表全部返还,案例中的林女士和高先生严格意义上满足了第二个条件。两人结婚不到半年,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更短。

因此法院最终同意高先生返还彩礼的要求,只不过10万元彩礼有一部分被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林女士不可能全部返还,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范围,则会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共同消费的多少以及是否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决定。

结语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结婚是人生大事,如果将婚姻当做一场交易,把嫁女儿变成卖女儿,将彩礼当做交易金额,那么最终双方收获的必然不是幸福和美满,而是一桩婚姻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