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一书曾言“多行不义必自毙”,为的是警戒我们勿要行不义之事。不义的事情干多了,必然会自取灭亡,这是从古至今一直适用的道理,因此我们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莫要为了一时的私欲落得个得不偿失的下场,就像今天这起案例中的男子。

半夜悄悄潜入一户农民家里欲实施偷窃,发现其家里一贫如洗、无物可偷时,打起了唯一值钱的东西——牛棚里的牛的主意,谁知这牛可不是好惹的主,被男子激怒后,活活将男子给顶死了过去。等到主人回到家后看到眼前的惨状,才意识到一场命案已经发生。男子的家属得知后向该农户索赔50万,户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正义最终有没有得到伸张呢?

于某是一个偷窃惯犯,曾经因为盗窃进过监狱。谁想这段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他就此醒悟,出狱后的他还是靠维持着从前小偷小摸的营生养活自己。这天,他像往常一样趁着夜色偷偷潜入了一户人家,本想着怎么着也得大赚一笔,翻箱倒柜一番之后才发现,这回让他碰上了个一贫如洗的主。

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什么值钱玩意儿也找不到,于某尽管把所有角落都翻了个遍,依旧还是一无所获。眼看着已经打算自认倒霉先行离开了,却在出门时注意到了屋旁牛棚里的牛。想着如果能把这头牛牵走,少说也可以卖个几千块钱,才算没有白来一趟,于某当即决定了要偷走这头牛。

他轻轻推开牛棚的大门,水牛看到有人进来发出了阵阵嘶哑的低吼声,害怕声音会吵醒屋内的主人,于某赶快走上前去,来到水牛的身边就开始强行拖拽它的牛绳。水牛被这样粗鲁的动作给激怒了,加上又是陌生人,顶着它的牛角就朝于某的腹部撞来。

于某一时来不及反应,被水牛狠狠撞了个满怀。锋利的牛角刺穿了他的腹部,鲜血开始滚滚地往外涌出,剧烈的疼痛瞬间让于某倒在了地上没办法动弹。他想呼救,可是想到自己一旦被发现,说不定又要因盗窃进到监狱,心里便开始害怕不已。所以,他只好静静地躺在原地,等待着命运对他的安排。随着鲜血越涌越多,很快于某便因失血过多呼吸变得微弱起来,直到最后彻底没有了呼吸。

第二天早上,这户人家的主人老李像往常一样来到牛棚里给水牛喂食,一进门却看到个人一动不动地躺在了地上,老李下意识以为是谁家的醉汉喝醉了酒走错了家门,刚想俯下身子将其叫醒,却被眼前的一幕吓得不轻,“醉汉”的腹部被鲜血染红了一大片,已经没有了呼吸。

见大事不妙,老李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初步的判断,该男子死亡原因是腹部的穿刺伤,死亡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小时,根据现场的情况来看,极有可能是死于牛棚内唯一的水牛角下。可为何男子会出现在老李家的牛棚内呢?警方对男子的背景进行调查后,发现了其惯偷的身份,得知了他是在实施偷窃时被水牛顶死的事实。

于某入室行窃的行为已经涉及了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于某多次入户盗窃,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按道理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眼下于某已经离世,老李的财产也没有遭受到损失,所以他的罪行不会再被追究。本以为这件事到此也就结束了,谁想于某的家属竟然反过来将老李告上了法院,以老李家的牛造成了于某的死亡为由,向其索要50万元的赔偿。

那么,老李到底需不需要为于某的死负责呢?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按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于某自身也存在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于某在实行偷窃的目的下强行潜入牛棚,惹怒了本来不具有攻击性的水牛,自身存在重大的过失,才导致了丧命,因此老李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素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老李把水牛拴在自家的牛棚里,不存在侵害于某权利的行为和过错,虽然是老李家的牛造成了于某的损害,但这一切和老李不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老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用向于某的家人支付50万元的赔偿。

最后,正义在法律的判决下得以伸张,于某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老李则不用支付任何的赔偿,这出闹剧得以有了一个让人满意的结局。从这个案例,我们深深体会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道理,希望所有人都可以引以为戒,勿行不义之事。

(案例分析:小偷入室盗窃死亡,户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