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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临云行小编获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发布《关于撤回西北地区部分通航公司运行许可的公示》。

公示称,如对该公示方案有异议,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民航局上报具体诉求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详情如下:

关于撤回西北地区部分通航公司运行许可的公示

按照民航局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部署,《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R3)、《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等四部规章已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依据现行规章,原CCAR-91部仅具有H章一般商业飞行(除跳伞外)运行种类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及为非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非运输类直升机提供代管服务的航空器代管人,无需通过运行合格审定即可实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经研究,西北地区管理局将对西北地区部分通航公司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进行集中撤回处理,具体方案公示如下:

对于按照原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仅持有一般商业飞行(除跳伞外)运行种类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通航公司,CCAR-91部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将于2022年8月31日集中撤回。具体名单如下:

涉及撤回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通航企业,如对本公示方案有异议,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具体诉求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视情核实并研究处理办法。如无异议,需尽快将所持纸质运行合格证交至属地监管局。

原CCAR-91部具有一般商业飞行(跳伞)、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训练飞行、空中游览飞行运行种类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为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输类直升机提供代管服务的航空器代管人及原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应规章完成换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训练)规范工作。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标处

2022年8月18日

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