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海兴籍在外工作公务员来海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引导和鼓励海兴籍在外人才回归,服务家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引进海兴籍在外工作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下同)回海工作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域范围内,海兴县域以外工作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务员(本公告所称海兴籍为具有海兴户籍或海兴籍贯):

(一)海兴籍人员;

(二)海兴籍人员的配偶、子女;

(三)海兴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的配偶、子女;

(四)海兴县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的配偶、子女。

二、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0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可放宽至40周岁;

(三)拟安置人员必须为通过规范程序进入的公务员,需经省、市公务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五)其他情况。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型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安置原则

(一)编制空缺原则。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严禁超编进人。

(二)对等安置原则。按拟安置人员现工作单位性质等情况,对等安置到相应单位。

(三)职能相近原则。坚持专业匹配、人事相宜原则,对拟安置人员进行岗位安排。

(四)服从调配原则。因实际工作需要,不宜进行对等安置或安排在职能相近的工作岗位的,拟安置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岗位调剂。调入的科级公务员,原则上保留原职级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安置范围: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2.尚在试用期内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外);

4.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正在接受审计的;

6.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存疑的;

7.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8.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并填写《海兴县域外公务员回调意向申请表》(附件2)(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申请表》模板到邮箱gwybkgy@163.com下载,密码:Gwy123456。电子版材料转为PDF格式,形成压缩文件并以本人姓名命名,发送至邮箱hxzzbgbk@163.com。

(二)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成立考察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深入考察了解,发布考察预告,审核档案,征求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意见,形成考察材料。

(三)体检。对经考察无异议的申请人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安置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落实工资待遇。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海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海兴县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0317-6612380

中共海兴县委组织部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