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没有永远的爱情,即使是再相爱的恋人,也会有分手的一天。和平分手是很多人都奢望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能够和平分手的情侣却少之又少。有人心有不甘就会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就会酿成纠纷,感情纠纷往往又会造成悲剧。
生活中有不少因感情纠纷导致情侣伤亡的案例,2013年辽宁就发生了一桩男子因感情纠纷,伤害女友,致其跳楼死亡的悲剧,那么在这起案例中,男子到底构成了什么罪?
案例回顾
家住辽宁丹东的戴友芳是当地某物流公司的老板,2010年,戴友芳聘请徐明当自己公司的员工。在交往中,两人渐渐产生好感,2013年5月发展为情侣关系。可两人在一起不到3个月,戴友芳就决定和男友分手,并要求徐明辞职。
对此不明就里的徐明内心不甘,他想找戴友芳“讨要说法”,并顺便出一口恶气。就这样,徐明买了一把水果刀,于8月7日来到戴友芳家楼下。随后用手机发短信诱骗戴友芳下楼,趁机拿备用钥匙打开戴友芳家的房门。
进入戴友芳家中后,徐明一直藏在卧室内,静静等待戴友芳回家。戴友芳刚进家门,徐明就持刀胁迫其脱光衣服躺在床上,用言语恐吓受害人。好在戴友芳为人机智,她让徐明先去洗澡,随后立即关门,拉开窗帘大喊救命。
门外的徐明听到叫喊,立即用肩撞门,决定破门而入。眼看徐明已经将房门撞开了一个大洞,随时准备冲进房间。戴友芳只能上前阻拦,试图阻止徐明开门。可徐明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在两人争斗时,戴友芳被徐明划伤。
情急之下,戴友芳担心遭受徐明的侵害,便直接从5楼的卧室窗户跳下。徐明看到戴友芳跳楼后慌乱离开现场,留下的居民听到东西纷纷出门并发现了戴友芳。医院接到电话后立刻派出医生和救护车进行抢救,可惜戴友芳最终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身亡。
当天晚上,丹东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立刻出动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徐明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在母亲的劝说下他主动投案自首,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在这桩案件中,主要的争议在于,徐明到底构成了什么罪?检察院认为,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使受害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可徐明却坚称,自己没想伤害戴友芳,最多只是吓唬她,更没想到戴友芳会跳楼。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明在被害人戴友芳的家中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因恐惧而跳楼,并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被告人徐明犯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律师讲法
案例中徐明一直强调,自己不具备伤害戴友芳的主观意识,但他的各种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恐慌,也确实构成了侵害。深夜携刀,未经被害人同意秘密进入其住宅;实施语言威胁、强制脱衣等行为,直接进行人身威胁。
在戴友芳关闭房门后,激烈冲撞、踹击房门,通过被其破坏的门洞拉扯被害人戴友芳的项、脸、头发、用刀向门洞内挥舞捅刺等。
在这特定时空,被告人徐明的暴力行为让被害人戴友芳感觉到了巨大恐慌,促使被害人戴友芳出于本能仓皇逃生,被害人戴友芳在没有其他逃生路径的情况下,选择了跳楼。
而此时的徐明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并已对被害人戴友芳造成实际的伤害。由此可见,被告人徐明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其对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意志坚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徐明故意伤害戴友芳,最终导致其跳楼死亡,按理应该判处十年起步最高死刑的处罚, 可为什么法院最终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其实这多亏了徐明的母亲,在案发后徐明母亲劝说其投案自首。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投案自首供述案情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徐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明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结语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爱情看似美好,实则会招来灾难,对于那些感情冲动,缺乏理性的人而言,爱情或许可以让他得到美好的幸福,也要有可能让他铤而走险,酿成大错。
案例中的徐明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为人冲动,做事不顾后果。最终害死了戴友芳,也让自己深陷牢狱之中。这样的结果,真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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