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鹿城区关于注销登记超过7年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的公告
关于注销登记超过7年的
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的
公 告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现依法对鹿城区登记时间在2015年8月24日前的102333辆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具体清单附后)予以注销。
今后,对登记时间达到7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予以即时注销,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鹿城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集成改革试点工作专班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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