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鹿城区关于注销登记超过7年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的公告

关于注销登记超过7年的

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的

公 告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现依法对鹿城区登记时间在2015年8月24日前的102333辆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具体清单附后)予以注销。

今后,对登记时间达到7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牌号予以即时注销,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鹿城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集成改革试点工作专班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