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河北省检察院对已经过去80天的唐山打人事件的涉案人员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

据检方通报,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检察机关为什么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央视记者在报道中提出了这个疑问,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蕾给出了回应:

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这里的重点是“其组织较为松散”。那么,这就是对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而非“黑”的最主要界限吗?

说到这里,关于李春蕾检察长对“恶势力”与“黑恶势力”的解释我们老板姓确实没看明白,我们也不想去字字斟酌。但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讲,“恶势力”无非“黑恶势力”以及“明恶势力”两种情形,李检察长的意思是陈某志等8人并非“黑恶势力”,而是明目张胆的形恶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