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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许多农村家庭关心的热点话题,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会认为土地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一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孙海鸥律师结合案例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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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唐某(男)与张某(女)201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张某到唐某家中生活,但张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唐某家中。2020年,唐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征收,唐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1万元。2021年,张某起诉与唐某离婚,并要求将土地征收补偿款21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判断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财产取得时间和财产性质等方面去考虑。一、先从时间看,唐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的。

二、从财产的性质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对被征收土地长久的或永久失去。这种失去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被征收土地的一方所有财产。

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物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物的补偿款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张某与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将户口迁移至唐某家中,并未加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未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格,因此如果唐某取得的21万元是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或者安置补偿费,因该部分费用具有专属性,不属于张某和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如果21万元中含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或青苗补助费,需要结合地上物及青苗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地上物及青苗均系二人婚后购买添置,婚后种植的,该部分地上物补偿及青苗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