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广大用电客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用电成本,我公司将于2022年9月调整全省用电客户抄表周期,实现按自然月抄表结算,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交费期限及发票获取时间也相应调整。
  二、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8月原抄表例日-9月原抄表例日、9月原抄表例日-9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9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
  三、居民生活客户在2022年9月原抄表例日至9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按照我省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50元标准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对应电量不计入当年累计阶梯电量。
  四、代理购电工商业客户在2022年9月原抄表例日至9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执行9月份用电价格。
  五、请及时关注后续电费情况,按时足额交纳。如有疑问,可通过95598服务电话、网上国网APP或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查询用电信息,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