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联建公助房?
联建公助房其实是上海本地土生土长的一种房屋类型。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最早关于联建公助房的规定,是上海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联建公助房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
二、联建公助房到底是公房还是私房?
应该说它是私房,但是和我们平常说的商品房又不太一样。根据《办法》第13条,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从这条规定其实就能看出来,联建公助住宅是可以办产证的,所以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属于私房。
那为什么说和商品房不一样呢?原因在于《办法》第15条规定,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房出卖的时候,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这个规定说明联建公助房虽然有产权,但是在买卖的时候是受到限制的,也就是只能卖给原单位或者房管部门,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一般我们把这种类型的房子称为有限产权房。需要产权人花钱买下全部产权,变成完全产权房之后,才可以自由买卖。
三、既然联建公助房在购买时享受了价格优惠和补贴,那它是我们平常说的福利房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买房时的具体出资情况。也就是你出了多少钱,享受了多大程度的优惠和补贴。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规定,福利房里面有一项是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这就说明,购买联建公助房的时候如果自己出资的部分超过了房款一半,通常情况下不认为是福利房,符合同住人其他条件还可以当公房同住人。
我举个例子,李大姐1984年和单位签订协议,建筑面积25平米的联建公助职工住宅,单位按照实体造价4200元卖给李大姐。李大姐作为单位职工,只支付了60%的房款,也就是2520元。剩下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此种情况下,虽然李大姐享受了单位补贴,但是因为自己出资60%,也就是一半以上,所以不认为是福利房,李大姐还是可以作为其他公房的同住人享受公房动迁待遇。相反,如果单位补贴超过房款一半,一般情况下就认为是福利房,不能在享受其他公房拆迁待遇了。
例如老王1988年和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35平米建筑面积的联建公助房,单位按照补贴价卖给老王,一共是12000元,老王拿1/3的购房款,也就是4000元,剩余8000元由单位负责。这种情况下,如果老王户口所在的公房后来遇上国家拆迁,那么老王就可能因为享受过福利分房而排除同住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再拿公房动迁款了。
四、购买联建公助房的时候,子女也出资了,产权应该怎么分?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看子女出资的目的是否为自己居住。
根据上海高院1993年148号文《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第8条规定,父母所有的房屋拆除以后,购置的联建公助房或优惠价商品房,产权为父母所有;如果子女在购房时为自己居住而出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的,产权为父母和子女共有,共有份额视出资情况酌定。非同住子女出资或同住子女出资时言明资助父母购房的,产权为父母所有。
该规定的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父母的私房参加联建公助被拆除之后,又贴钱购买的联建公助房产权原则上还是父母的。至于子女出资目的,存在两种可能。1.子女自己没有居住利益,出资主要为了给父母住。这种情况下,子女出资属于一种赡养行为,房子的产权一般还是父母的。2.子女出资是为了将来自己居住,这种情况下,产权通常属于父母和子女共有。
至于具体能享有多少产权份额,还需要根据具体出资情况确定。这样说起来大家可能没有概念,我例举一个法院的真实判决案例便于大家理解。
事情是这样的,老张夫妇有5个孩子,小张排行第四。1985年,老张名下斜土路的36.4个平的私房参加联建公助,老张和联建办签了协议约定旧房拆了之后,再按优惠补贴价5604元卖给老张一套37个平方的房子。这个时候因为其他兄弟姐妹都已经在别处有房子住了,小张为了将来自己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从1986年开始,连续五年每个月都从工资里面拿出28元作为房款,五年一共拿了1680元,剩下的房款一部分拿旧房冲抵,另一部分老张夫妇拿了出来。拿到房子后小张也如愿以偿的居住在里面。
2018年的时候,这套联建公助房遇上国家拆迁,三块砖认定了406万。这个时候因为老张夫妇都已经去世,小张就作为代理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选了产权调换,拿了一套浦东三彩路的房子。
这个时候,其他四个子女站出来认为产证上写的是父亲老张的名字,应该作为父母的遗产由5个兄弟姐妹一起继承。但小张认为,自己和其他几个哥哥姐姐并不一样,自己当时买这套房的时候也是出了钱的,也应该是产权人之一。父母的遗产应该先把自己这部分产权摘出来,然后再说继承的问题。协商无果,四兄妹就将小张告上了法院。
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认为,首先小张在买这套联建公助房的时候有过实际出资,其次小张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居住,所以,虽然产权人登记的是老张,但是这套联建公助房应该认为是小张和老张夫妇共有。因为小张当时出资1680元,总房款5604元,大概是总房款的30%,所以最后判决小张享有30%的产权份额,老张夫妇享有70%的份额。根据动迁组评估,房子价值406万,所以老张夫妇的遗产就应该是406万的70%,也就是284万,由五个继承人均等继承,每人拿56万。这一判决结果后来也得到二中院的维持。
从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就能看出来,子女出资不一定有产权份额,关键要看是否为了自己居住。如果是为了自己居住出资,一般来说产权是共有的,至于具体的产权份额还要再根据出资情况具体判断。
(注:本文案例均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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