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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北京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持续至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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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并公布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租赁合同标准、房东与租客权责、押金和租赁价格、“群租房”、“甲醛房”等进行了规范,涉及住房租赁各个方面。具体信息参考文章:严管租房乱象,北京住房租赁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违反租房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就是该“怎么罚”,并新增行政处罚职权21项。

01. 限制租赁:出租“群租房”、“甲醛房”

针对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住房的行为,《意见稿》明确最高处罚裁量基准为: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责令停业整顿。

出租违法建设或者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

对于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出租“甲醛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行为,《意见稿》规定:

如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后,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违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02. 资金收取及监管:多收且未按期退还押金、租金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情况,《意见稿》明确:

对于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3.租赁市场:发布虚假房源

《意见稿》明确,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最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