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安县521驻村联盟是由 依安县驻村工作队 自愿结成的 区域性 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 联盟 的宗旨是: 精诚团结、密切协作、一心为农、助民增收。
本联盟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 联盟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党支部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 联盟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党建工作机构是 县委组织部 。
本 联盟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 联盟 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第五条本 联盟 的住所设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引导农民搞好特色种植、养殖生产 ; (二) 帮助有条件的村屯设置加工厂和销售平台 ; (三) 帮助联盟会员村规划产业发展项目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 联盟 的会员为 :
第八条拥护 本联盟 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 本联盟 :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二) 想为乡村振兴发展尽力 ; (三) 服从联盟整体规划安排 ; 本 联盟 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本联盟 。
第九条会员 加入联盟 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至少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加入联盟申请书 ; 2. 会员推荐书 ; (四)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 本联盟 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 本联盟 活动并获得 本联盟 服务的优先权; (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本联盟 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 本联盟 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 本联盟 的合法权益; (五)向 本联盟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 本联盟 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半 年不按要求参加 本联盟 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 本联盟 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联盟 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本联盟 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 本联盟 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 本联盟 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 九 )决定终止事宜;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联盟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 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 本联盟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 本联盟 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 本联盟 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本联盟 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5 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 本联盟 领取薪酬。 本联盟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中国共产党党员 ; (二) 工作队队长或第一书记、村书记 ;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 本联盟 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 本联盟 ,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 本联盟 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本联盟 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 本联盟 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联盟 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吸纳、开除会员 ;
第三十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 本联盟 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1名, 秘书长1名。 本联盟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 本联盟 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 本联盟 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理事长为 本联盟 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 本联盟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盟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 本联盟 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联盟 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 会员 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 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条本联盟 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 本联盟 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 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 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联盟 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联盟 的收入除用于与 本联盟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本联盟 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 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本联盟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联盟 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条本联盟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 2022 年 7 月 22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本联盟 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省教育厅驻依安县建设村第一书记蹇木庆讲驻村生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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