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未满14不担刑责

案发:小吴捅刺阿辉数刀致其身亡

2008年1月28日12时许,原审被告人小吴携带匕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大将客运中心乘坐被害人阿辉的二轮摩托车,谎称去平南县官成镇横岭村。当摩托车行驶至平金公路转入横岭村的村级道路时,小吴用匕首连续捅刺阿辉数刀。随后,小吴搜阿辉的身体,抢走阿辉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现金2元,并抢走阿辉的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阿辉系颈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小吴涉嫌抢劫罪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小吴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小吴以其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为由提出上诉,最终小吴因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满14不担刑责# #北京律师# #刑事律师#

争议:未满14岁,是否应当承担刑责?

在2021年3月1日以前,我国刑法仍旧秉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但彼时出现了极多未成年重罪人——如湖南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亲属想将其送回学校,遭到当地居民和舆论的强烈反对。

每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一放了之”“法律没办法”等讨论,不仅刺激公众神经,也将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的问题抛回公众视野。于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公众带来了新的回应。

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曾经的未成年免责将不复存在。

但在该案中,小吴犯罪的时间是2008年,应当适用犯罪时刑法,即未满14岁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读:如何判断12-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责?

是否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如此,此处所指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是指一种实质性的追求,也就是说要求犯以上两种罪的后果,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一是致人死亡;二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在上述一案中,如该案的发生时间点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小吴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致人死亡,虽然构成抢劫罪,但也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第一个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是必要条件吗?

是的。也就是说,在已经造成死亡和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才能予以追诉。核准通过,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核准不通过,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举也是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方针,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最终的把握与把关。

不得不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当值得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人士高度关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未成年人身心成长速度也渐渐加快,十四岁甚至十二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是否符合当代青少年的发展现状?这个问题仍旧等待社会学家、法学家、心理学家的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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