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但是在某些腐败检察官、法官的操控之下,由于他们可以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闭着眼睛写法律文书,使老百姓显得极其无奈、无助,这种状况在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公安系统的某些人身上,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现象,与法律对这些机关的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其行为使我们的法律没‘有任何的权威,也是使国家的法治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发生在丽江的真实的案例可以证实有人在滥用国家机器胡编乱写检察文书

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就非常容易理解了。比如,在丽江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某年某月某日,有一个盗贼把一台挖掘机偷到了昆明的二手车市场,并且把把这一台挖机给卖了,当时报案之后,公安立即就进行了侦查,也抓了人,也承认是自己运输到昆明卖给他人的。公安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已经十分清楚地了解到了该挖机被盗窃的情况:该挖机被盗窃到昆明的某市场之后,出售给了他人,多少钱出售的也清清楚楚,公安方面也请发改委方面对这台挖机做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8万元。

应该说,事情到这地步,整个案件的情况已经十分清楚了:盗窃者是谁?时间、地点、人物、经过以及作案的具体情形、案值都很清楚。公安机关自己都认为该案已经铁证如山了。

但并非公安机关认为铁证如山就铁证如山了,此案报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就是不批捕。检察机关给出的结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当面对面请检察机关解释还要如何清楚之时,检察机关不予回答。

这里,可能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不清楚的是,检察长与盗窃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在检察长的指使之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玩了一个手脚:用笼统的法律用语掩盖了事实已经十分清楚的真相。

上面的例子还可以证明法官也在胡编乱写裁判文书!

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侦查清楚,作为公安而言,报检察机关批捕是正常程序,常理而言,检察机关应当批捕公诉,因为该案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检察机关就是不批捕,本来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是完全可以与检察机关较真法律的,自己辛辛苦苦侦查出来的结果,检察机关你凭什么不批捕?

但现实中,极少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与检察机关较真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交集的案件多了是了,而检察机关不批捕,办案人员通常也就只有作罢。该案公安办案人员告诉当事人“自己的职责已尽到了,侦查也侦查清楚了,报捕也报了,其他自己无法左右,你们自己想办法吧!”应当说,公安如此说法,算是有良心的了。

此案由于检察机关不批捕,当事人实在无奈,最后只得直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这样就不得不把公诉的案件变成了自诉案件。然而,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即便法院的认定事实部分,此案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个盗窃案,无非就是谁谁盗窃、盗窃了什么、盗窃之后的行销脏、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但令人十分气愤的是,本案的“本院认为”部分,法官眼睛一闭,同样表达为“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

天啦,盗案了价值28万元的挖机,还定罪证据不足,这不是胡编乱写那还是什么?我是坚定不移相信,如果面对面质问该法官的话,该法官一定说不出任何理由的,唯一说的话是“你不服,你就上诉去吧!”。

此案是稍微有点常识的老百姓都可以判断为盗窃罪的案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乱写法律文书的权利,乱写法律文书本质上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办案机关可以如此这样乱写法律文书,法律还成什么法律?不就是某些人想咋弄就咋弄的工具了吗?

如此情形,那如何依法治国?那还如何打击刑事犯罪?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法律守护老百姓的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在哪里?

我是坚定不移认为,现在某些办案人员在滥用职权,闭着眼睛胡乱的写法律文书的情形确实很多,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件十分不利的事情,应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如上面这样办案人员利用权力胡编乱造的情况大量存在

遭遇这种经历的人绝不只是某一个人,而是很多人的遭遇。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用这样的手法对付受害人,无疑是办案人员是在犯罪。

我们把这这件事情通过讲述的方式曝光出来,只是想告诉大家,社会不能缺乏公平正义,不能缺乏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维护公平正义,这些机关都是国家机关,首要的职责就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任何邪恶受到打击,整个国家才能够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一旦法律变成了某些人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的工具,这是绝对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原则和精神完全相悖的,也是与中央的法治要求是完全相悖的。

说白一点,本文就是我们法治建设之路上的一种拦路虎,是法治建设之路上应当清除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