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来,经济环境下行,就业形势严峻,经济裁员频发,多数打工人渴望一个打不碎的铁饭碗。铁饭碗通常意义上是指体制内的稳定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及北京高院相关司法文件无形之中也赠予了和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个“铁饭碗”机会,也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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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项较之第(一)、(二)项多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否意味着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无意和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再续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3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此,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约的赔偿金,也即俗称的“2n”。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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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通过换签到关联公司名下切断订约次数?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逃避社会责任,会试图通过将劳动者换签到关联公司名下的方法切断工龄或订约次数。那此种投机取巧的做法能奏效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鉴此,将劳动者换签到关联单位名下,工龄和签约次数也要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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