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土地执法违法行政

事情经过

1、昭阳区龙泉办事处城管主任在2020年1月5日口头通知我说官坝要用地,叫《昭通市昭阳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无条件3日搬走,向他索要法律文书无果离去,并告知说明企业经营10余年,2012年向昭阳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由区委同意建设,相关部门许可设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法企业

2、事后见我不搬后,1月13日官坝社区领导煽动以土地无关的50余人村民与地痞及吸毒人员威胁恐吓我搬走,说是官坝领导叫他们来的,弄不走我就不卖地基给他们修房,还说有本事去找政府,损失跟他们无关,土地使用权人9户未有任何人在场的无理扰乱经营行为,我到龙泉派出所报警后值班民警说:领导打过招呼的,不许管,并告知我:如果我有过激行为就把我控制起来按治安案件处理

3、2月18日官坝社区人员带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对我场地丈量执法,说我改变耕地用途违法,下发相关执法文书,3月16日称我自行拆除相关设施仓促结案:4月30日官坝社区领导又打着昭阳区自然资源局授权执法,既没有授权文件也没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违规组织地下拆迁队对我执法结案后的私有财产《围墙、电力、经营租用物资》、强行打砸破坏毁损导致我企业损失停业注销,

遭受不该承受的损失,他们并强行侵占我企业场地500元每平方米出售,让村民种钢筋混凝土毁坏无视法律和他人遭受损失感受

4、信访维权中《昭阳区龙泉办事处》回复不是国家行为,该处没有任何拆迁规划,属官坝一事一议发展集体经济,提升居住环境,属官坝自治行为,如有违法人员请到公安机关投诉反映处理,并告知该地已经纳入昭阳区城市规划,流转出售建设非农化合法,500元属于村民自愿付给官坝领导用于流转土地规并建设基础设施及办理土地手续费用,证明我堆物资违法,他们拥有破坏耕地法欺压侵害人民特权

5、我按龙泉办事处指导反映到昭阳区公安分局。

由龙泉派出所处理回复是《官坝社区村委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周兆斌叫村委张光德与程宗路带领20余人对我的部分围墙拆除,不属于违法犯罪,因为他们是政府基层部门,即使犯罪应由纪律监察部门管》结论,处理明细跟龙泉办事处说法不一,我到昭阳区纪律监察反映无果,一直没有解决回复

6、在我向国家党委组织上级有关部门书面反映,昭阳区自然资源局的违法乱纪,渎职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处理回复:流转官坝13组60余亩不属于耕地、除我场地3.65亩是耕地违法,其余合法,并叫停村民建设,村民事后建设完工,相互推诿无人解决

7、在2021年12月6日至8日及12日期间,官坝领导多次到我家隔壁《石庄饭店》吃饭,在饭桌上的人说“不惜一切代价把我赶出官坝区域,叫村民与同伙不要害怕,他在政府里面有后台,出了事会有人帮助摆平”否则他自己早就进去了,要相信支持他的工作,况且我不是官坝社区的,怕什么,并对我进行言论辱骂威胁和挑衅,事后反映公安机关经过对在场同桌吃饭的8人与饭店员工核实,称无法证明此人犯罪,但情况属实,并在电话里通知不追究我相关责任

8、在我不服申请土地查处后,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处理回复(2022)30号及3号两次文件中,明确官坝安置62户村民用地55.65亩属耕地,超标违法每户597.8平方米的建设没有国家任何许可。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案件,待国家政策完善后整改玩忽职守渎职文件

9、我对该处理意见不服请求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查后,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在《区自然资信复字(2022)3号文件与昭自然资复(2022)4号调查核实,责令昭阳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处理,称2020年8月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以将线索转交昭阳区农业农村局办理》,但至今2年有余不见任何执法

10、2022年6月24日我去龙泉办事处信访办取回复处理信件,龙泉信访办主任孟睿居然对我动手,打我时说:忍你很久,早就要收拾你,取回复处理信件是闹访,我出示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复查调查结果《昭自然资复(2022)4号》给他们,证明官坝两委违法乱纪毁坏耕地事实,他说:我们是维持地方职能部门得依法治政,不管你怎样反映情况,反正最后是我们说了算,并叫我滚出去,没有,你想怎么样,信不信我整你!当时有多位领导在场其中有《龙泉办事处主要领导(黄琨)》,可以核实

11、昭阳区人民政府在我申请对[2021]114号《龙泉街道办事处关于李德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查时,出具不予受理复查,

要求以诉讼和复议途径就济解决

12、我对昭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复查告知书不服,申请昭通市人民政府复议,均不予受理,要求诉讼解决,诉讼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与昭阳区人民政府却以复查条例和复议法断章取义为由拒绝诉讼,申请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要求,要求要《信访信访条例法》处理解决,互相推诿,拖延时限,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残害人民合法权益官官相护,包庇渎职让我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经过我2余年不断地维权,2022年5月3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巜昭自资资信(2022)4号复查处理意见我不服复核申请,依法调查核实核查,2022年8月8日得到处理回复,经过调查核实,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其撤销,要求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办理。

14、以上事实经过,望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处,如本人捏造事实诽谤陷害他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交证据阐述人:

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03154419

联系电话:13608704388

2022年9月5日

申诉人:李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