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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赠与财产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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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解读:赠与合同虽为诺成性合同,但是与其他合同一样,物权的效力于法律特定的条件成就时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等特殊动产及股权等。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受赠人取得不动产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汽车等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但是需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人将汽车等特殊动产进行赠与的,应当变更相关登记手续,为受赠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对于股权来说,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的取得和变更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赠与人仍要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赠与一般的动产,交付即可;赠与机动车和股票,没有经过登记环节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不动产则需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