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院赤水人民法庭联合

蚬冈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及驻村律师

共同对两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厘清了双方矛盾症结点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圆满解决烦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

长达七年之久的“揪心事”

通过多向发力、共促解纷

“庭所共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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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久拖承包款未付

损害村集体利益

2012年3月,高某分别与开平市蚬冈镇某村两个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该村两个经济合作社的部分土地发包给高某用于种养殖,承包期限为20年,如高某逾期支付承包款,则需支付违约金,且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经济合作社有权收回土地及没收押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经济合作社所有。

而后,高某自2015年3月起持续拖欠承包款长达七年,经合作社多次催讨仍不支付。该村两个经济合作社认为高某久拖承包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返还涉案土地,并支付承包款、违约金等费用。

02

田间地头深调查

找寻化解“小切口”

赤水人民法庭收案后,考虑到两起案件均源自同一村集体的土地承包问题,且合同签订时间较为久远,为了摸清涉案承包土地现状,理清事情来龙去脉,承办法官黄安民决定深入田间地头,实地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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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带领下,黄安民法官走进涉案承包地,实地查看树木的种植及土地使用情况,并向周边村民及村干部了解双方争议的经过以及高某的实际困难,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做足调解准备工作,寻找争议解决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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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下好司法协作“联手棋”

七年“心头石”终卸下

经过前期的实地调查和沟通协调,黄安民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无法很好地沟通,为此,特邀请蚬冈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驻村律师及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高某认为其并没有故意拖欠承包款,只是受疫情影响桉树销售出现问题,存在实际困难,押金不应被没收,而合作社则认为高某违约就应当没收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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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黄安民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组团”展开调解,经向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从法理、情理上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需于2023年3月分别退回承包地给该村两个经济合作社,拖欠的承包款可分三期支付。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撰稿 | 劳剑弟、李辛堂

编辑 | 何超鸿、劳焕瑜

审校 | 关健湛、林玲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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