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媒关注的漯河两个合伙人做生意,一人隐匿钱财案件,漯河郾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工程还没有清算还不到算账时候,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对此原告罗生海并不认同,他认为工程已竣工并投进入使用两年之久,并已清算,仅剩质保金和少量尾款,不谈收益分配是错误的。近日罗生海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合伙生意难做 “好友”数次上法庭

信阳人罗生海是建筑业行家里手,在漯河打拼10多年,与当地一个没有正当职业的人潘某利素有往来。2019年5月,潘某利找到老罗说在临颍县有个食品厂要建设,可以干,潘某利就在当地找了一家自己熟悉名为“正天公司”代签承包合同。“正天公司”也任命潘某利为“项目负责人”,而实际上该项目是其二人投资,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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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早已结束 并投入使用

本来二人约定各投资一半,最终罗生海投入98万元,潘某利投资30万元(这笔钱是罗借给潘的),合伙生意进入实施阶段。

工程干完按照约定工程款该到位了,而罗生海只收到了生意伙伴潘某利给的94万多元,这连本钱还不够。潘某利给老罗的解释是,工程款没有给到位。

通过在临颍县法院诉讼得知,工程款已经基本结清,潘某利掌握。在这里诉求虽然没有得到支持,但也确定了不少自己的权益,弄清楚了一些事实。随后倔强的老罗就调转矛头,把合伙人潘某利起诉到漯河市郾城法院,请求算清账目,分成大约100多万元利润。

一审被驳回 老罗提起上诉

前不久郾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生海和潘某利“系原、被告双方的合伙财产,在双方没有终止合伙合同、没有清算盈亏之前,原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驳回了原告罗生海诉求。

“这个说太牵强了吧”。老罗认为,合伙账目没有清算,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伙事务数额很明确,发包方应当支付和未支付的数额也很明确,合伙事务结束合伙工程数额才会这么准确;合伙工程早已经建设好并早已经投入使用。怎能说没有终止合伙合同、没有清算盈亏?

“如果按照一审的说法,合伙合同结束遥遥无期,老罗永远拿不到剩余工程款,显然不公平。”“工程款已经给了多少,剩余多少说得很清楚了,两人就应该算算到底盈亏多少,这是个理。”老罗不少朋友感慨。

律师丁兆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判决书有导向性、示范性作用,不负责任的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合伙做生意社会上很普遍,法律如果不打击不讲诚信的合伙人是对社会的一种伤害。前河南省高院监督员、历史文化学者郭力教授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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