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系买房人自行出资购买来的,因其并未享受过国家或单位的福利待遇,故一般不属于福利房。但如果买房时曾享受过单位住房补贴,它的性质是否有所改变呢?这种情况下还能否作为其他公房的同住人,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利益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朋友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方律师,XXX买房时拿了单位的住房补贴,属于他处有房,不能让他分到动迁款。”
面对这样的问题,从我们专业律师的角度出发,并非买房时享受了福利,这套房子就一定属于平常所说的福利房。因为单位补贴购房的金额是有讲究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而言,根据上海高院 2004年3号文,只有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由单位补贴购买的情况下,才属于他处有房里的“福利房”。
我们首先来弄清楚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会有单位住房补贴?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单位不再直接给职工分房之后,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给职工发放的一种补助,实质上更像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关怀。虽具体补贴数额根据不同年份、不同单位会有所浮动,但总体而言金额通常并不会很高。当然了,和同年份商品房房价之间的差距往往还是比较大的。
到底能差多少呢?我接下来拿老张家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6年,老张在浦东宣桥买了套二手房。按照当时的房价,66平米的二手房价值95.5万元。2016年开始,老张单位每年给老张发放住房补贴,至2019年共发放9.8万元,大约是房价的10%。当然了,这还只是二手房,如果是新房的话,差距可能还要更大一些。
通过这个对比大家就能比较直观地看出来,一般情况下,单位的住房补贴远远达不到商品房房款的50%,也就不满足2004年3号文中规定的福利房条件,不属于他处有房。因此,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仍然可以当公房的同住人。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认为具备同住人资格,但具体份额可能会适当减少。原因有二:
一是因为购买商品房后,本身对公房的居住需求有所减少;
二是虽住房补贴数额不高,但也毕竟属于享受了一定程度的单位福利,部分情况下法院也会因此判决适当少分。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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