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伊夏贸易有限公司等664家企业(名单见文末)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逾期仍未报送并公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赵佳乐

电 话:0513-68007264

地 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23号南楼607室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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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赵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