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项目对比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3)重复赔偿项目对照
上述赔偿项目可以明显看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竞合时,该如何赔偿是受害者最关心的事情,我们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来看具体赔偿情形。
二、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六点: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已废止)
(三)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即工伤与人损竞合时,医疗费用已经明确规定不能重复赔偿。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六点虽然已经废止,但实践中广东省法院仍然参照该座谈会纪要,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不能重复赔偿。
同时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哪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总结。
三、基本案情
(一)案例一:丧葬费不得重复赔偿
案号:(2021)粤06民终4123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均属于对丧葬费用的补偿,故黄某、祝某在(2020)粤0605民初13799号中已经获得赔偿的丧葬费用27392.25元[(46784.5元+8000元)×50%]应当在本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当中予以扣减。
石某上诉主张丧葬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有理,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
(二)案例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赔偿
案号:(2021)粤06民终5838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数额的问题。
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已通过第三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赔偿,被上诉人无权再次主张。被上诉人则称工伤责任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不应相互抵扣。
本院认为,因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法律基础不同,赔偿主体不同,被上诉人先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享有。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原审法院将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抵扣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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