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助力我县夺取疫情防控压倒性胜利,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政策方针,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前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严防疫情风险输入扩散八条措施的通知》(冀防领办[2022]188号)要求,全面压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的“哨点”作用责任,特制定本机制,严格实施奖惩。

一、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药店对有可疑症状特别是7日内有省外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进行抗原检测,并联系上级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药店对所有购买“一退两抗一咳”药品人员,先进行抗原检测,做好实名登记并向社区或乡镇报告。

二、奖励办法

基层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人员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特别是7日内有省外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及时联系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或开展抗原检测,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上报线索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最终确诊为阳性感染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5000元。

三、举报线索处理情况说明

(一)同一线索涉及多人举报,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二)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所辖领域举报信息核实及兑现奖励,接收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惩戒措施

把依法治理做为保障“哨点”作用发挥的有力抓手,严格查处“哨点”作用失职失责机构和人员,及时曝光,形成震慑。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违规接诊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患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②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③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④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⑤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⑥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⑦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各类批发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盯住死角盲区,及时依法依规抓好督导治理。各类药店从业人员是否科学佩戴口罩;各类药店是否按要求开展内部消杀、通风,是否有消杀记录;各类药店是否监督顾客佩戴口罩,是否为顾客检测体温,并做好验码、登记;各类药店是否按要求销售"四类"药品,是否在使用药安食美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实名登记,并建立备用的纸质实名登记表,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各类药店是否严格执行体温异常人员处置流程,对体温异常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按要求上报;各类药店是否使用药品流通追溯体系,确保所有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盐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