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孙与小赵在上海恋爱3年,在2021年12月3日终于修成正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孙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那么,该房屋是小孙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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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经过劳动付出所得的工资收入、营业收入等财产,也包括纯获利性的收入,如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不排斥个人财产的存在与积累。就如同大锅与小锅的关系,大锅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锅是个人财产,互不影响。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对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种立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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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子女新婚燕尔,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本为小两口增进感情作贡献,希望小两口享受婚姻幸福。在这种情况下,要针对出资行为签订书面协议,确实很难为情,也不合情理。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有书面的协议的。

但父母出资买房后登记在小孙一个人名下,能够充分说明父母给小孙买房的意愿了。如果是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则说明父母给小两口买房的意愿了。因此,虽然没有书面的约定,但通过房产登记行为,已经能够印证父母单独给小孙买房的意愿了,这样的分析也符合“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立法意图。

同时,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赠与合同,小孙完全可以说其父母与其有口头的约定,再结合房产登记在小孙名下的事实进一步佐证,不难证明系小孙的个人房产。

结语

我国婚姻家庭在子女结婚嫁娶方面具有浓厚东方文化色彩,以及深厚的传统伦理观念。子女在婚期或婚后都会接受父母及其他亲友的赠与而拥有相当的财产。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购置房屋似乎已是父母的份内之事。但随着房屋价值的增高,房产争议也成为婚姻案件的焦点。因此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当尽量签署书面协议,已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仅解读了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的情形。针对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最复杂的情形,将会在下期文章中继续讨论。

责任编辑:陈阔

封面设计: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