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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各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群众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产生经营的规模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例如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一、创建步骤为:

1、调研摸底阶段(5月底前)

2、指导规范阶段(6-11月份)

3、验收评定阶段(12-下年2月份)

4、每年都会进行创建和评定,资格确认之后每年要进行一次经营情况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重新申报。

二、具体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实行民主管理

(三)财务管理规范

(四)经济实力较强

(五)服务成效明显

(六)产品质量安全

(七)社会声誉良好

在评定为市级示范社之后,可以申报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是每两年申报与监测。

在评定为省级示范社之后,可以申报国家级示范社。也是每两年申报与监测一次,基本评定标准和省级示范社相同。

随着示范社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抚宁区已有县级示范社50家,其中包括市级示范社23家,省级示范社7家,国家级示范社两家。我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范有序,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带领着更多的农民社员走上致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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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赵梓轶 倪红英 李 晔

文字:区农业农村局娄月红

编辑:张 晔

编审:刘文昌陈永存

终审:宋 震 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