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0年,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先后在定点餐馆“挂账”消费377次。其中,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111次;在其余266次公务接待活动中,还存在多次超标准接待问题。

万里长城始于足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知法、遵纪、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即: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等具体规定的行为,等等。例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

超标准接待违反了廉洁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绷紧法纪“神经”,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法纪观念,敬畏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政规定,做遵规守纪的践行者和示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