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一个人的罪,会先判断他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只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就得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一个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犯罪,他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便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指二类人:
1、我在《谈刑法的三个刑事责任年龄段》文章中谈到的刑事责任第三个年龄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此外,刑法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的精神病人,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但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为不少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是指:精神病人并非时时刻刻都处于精神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因此这时候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但这类间歇性精神病人毕竟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在负刑事责任的时,刑法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确实也会使人产生意识混乱,在醉酒状态下,人也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刑法认为,醉酒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也是人为的,因此法律规定,醉酒之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之人,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而言之,当一个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此时的他没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经过专门机构的检查鉴定认证后,才可被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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