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烟台讯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购房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规定,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最高额度为70 万元。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止。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3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 (含)以上

五、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条件之规定,调整为“转贷申请人申请转贷时已连续足额缴存 6 个月(含)以上”,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认定标准同上。

六、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 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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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