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警方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近日,该案经库伦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进行了一审宣判。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化名)是库伦旗库伦镇某手机店店长,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李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收到注册验证码后再发送到微信群,最后完成账号注册。据统计,李某共计从中获利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库伦旗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