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阳山水蜜桃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傍名牌”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昨天,记者从惠山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侵害“陽山”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与此前的案子不同,本次的被告是用阳山的幼苗、阳山的技术种出来的水蜜桃。
案情/得了水蜜桃“真传”为何反成被告
为向桃农普及法律知识,案件选在了阳山一处桃园内公开审理,并邀请当地桃农代表进行旁听。事情的起因是2014年时,外地一家合作社决定种植水蜜桃,经过调研后引进了阳山水蜜桃的幼苗,并邀请了阳山有种植经验的桃农进行技术指导,从水蜜桃幼苗引进、剪枝、套袋、病虫防治等方面现场监督、指导,可谓是阳山水蜜桃的“真传”。
2020年7月,水蜜桃到了收获的季节,该合作社开始售卖水蜜桃。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明知“陽山”商标权利人是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但为了桃子卖个好价钱,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打出“擦边球”:“果树品种一样,技术也是从阳山引进的,叫‘阳山水蜜桃’应该问题不大。”
王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设计定制了“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贴纸,贴在自家的水蜜桃包装盒上,并在经营场所门头悬挂了印有“阳山水蜜桃”“零售、团购、自摘”等字样的横幅吸引顾客。不少顾客因为“阳山水蜜桃”的名头前来购买。
不久,桃农协会发现该合作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门头牌、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阳山”字样,对外将自产桃子宣传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不在地理标志保护区不能“攀亲戚”
法官告诉记者,案件审理中,被告合作社辩称,自己引进了阳山水蜜桃的桃苗和技术,在其果园种植,并非恶意侵犯“陽山”商标,并且对桃农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介绍,合作社在其水蜜桃包装盒上突出标注了“阳山水蜜桃”字样,该标识与桃农协会的“陽山”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阳”字在字体方面有些许差别。合作社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陽山”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作社并非坐落于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因而不能使用该商标。合作社通过与阳山桃农的合作,理应明知“陽山”水蜜桃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仍在其商店门头悬挂案涉横幅的行为,为商标性使用。可以推断,合作社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陽山”水蜜桃具有客观上的联系的故意。同时,该合作社的行为既不当借助了“陽山”商标的声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该商标与阳山地域、阳山桃农的对应关系,妨碍了涉案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对桃农协会涉案商标权益造成了不当损害。
最终法院认定,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合作社赔偿桃农协会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
新闻内存
什么是
“陽山”水蜜桃
“陽山”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标示了该农产品是阳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惠山区内北纬31°34′±2′,东经120°5′±3′)特有的气候、地质、土壤等自然条件下生长,且由当地桃农们代代相传形成的与上述自然因素相匹配的培育技术、种植方法、质量标准等人文因素所影响,并最终形成的符合阳山水蜜桃特有品质的桃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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