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快说,怎么证明你买的是理财产品?
如何证明当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理财产品?这成了困扰投资者曹某的问题。
2010年,家住上海的曹某出售了名下房产,得利约300万元,随后便将该卖房所得款放置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春来秋往,两年后,2012年年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致电曹某称,金山支行内部有已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会上将推介一款很好的理财产品,并邀请了曹某的妻子参加。
彼时,银行工作人员称,相关理财产品非常抢手,复合收益率达到60%至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而出于利益以及信任,曹某分别于2012年7月2日和7月12日打款110万元和20万元,合计打款130万元,用以购买广发银行推介的“理财产品”。但令曹某没想到的是,相关“理财产品”陷入了兑付难的情况,甚至自己当时购买的也并非保本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是由银行推介的私募基金。
购买的银行银行理财产品,却摇身一变成为了私募基金?曹某将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诉至法庭。但一审法院判令曹某败诉。
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曹某向上海金融法院发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令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支付本金130万元,并按照15%的年化利率自购买之日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损失。
近日,二审判决的靴子业已落地。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曹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所遗漏,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尽管曹某在二审中败诉了,但从裁判文书来看,其中不少地方值得细品。
2012年5月,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依据行内相关文件及审批流程,准入中金创新资本,并在行内代为推介该机构旗下的中金创新公司管理的中金润合基金及其平行基金。而彼时,投资者曹某的130万元便购入的实际上便是中金创新公司旗下的私募基金中金鲁合。
企查查APP显示,北京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总额为707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伙人多达46名,均为自然人,最高出资比例约为7.07%,而上诉人曹某出资130万,出资比例为1.80%。也即是说,该私募基金的个人最高出资金额达500万元。
尽管是在彼时银行组织的推介会,在银行柜台转账购买的“理财产品”,却稀里糊涂的成了私募基金公司的合伙人。如此变化,颇具“魔幻现实主义”。
“这就像买房、租房一样,所有的权益都是需以合同安排为准,而不是听销售人员承诺和推介,看清合同条款,就可避免踩坑”,在咨询业务过程中,聊到相关报道时,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对Meta财经如此说到。
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了银行彼时给到的推介资料,以及同推介人员的通话录音,以确认自身购买的为“理财产品”。但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辩称,相关推荐资料无公章,无签名,无法证明真实性,而录音人的身份也无法确定。
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购买的为理财产品,而同时,130万元的转账款用途备注为“出资”,因而法院认定,曹某购买的为私募产品,而非理财产品。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仅仅是为案涉产品“代销机构”,负有过错。
不过,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也好,私募基金也罢,不过为了投资收益和本金。只要能按期兑付本金和收益,一切都不是问题。但问题便是,该私募产品原定计划于2019年8月兑付,“逾期”兑付已有两年时间,投资者何时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呢?
实际上,投资者是否能拿回,何时拿回相关投资款项仍成问题。
尽管中金鲁合基金原定计划于2019年8月便已到期,但却在投资者并不知情,甚至不同意的情况下便完成了延期,中金鲁合经营期限被延期至2032年。
在认购中金鲁合,签署相关合同的过程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工作人员还要求曹某等一众投资者在若干张空白签字页中签名。而在认购完成后,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将写有客户签名的签字页同资料文件一并寄送给了中金鲁合。而这些带有投资者签名的空白签字页随后发挥了巨大作用。
2017年4月,中金鲁合基金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把经营期限由原定的7年为20年。变更后,中金鲁合营业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32年3月20日。而在投资者认购时,该基金本应于2019年8月清算兑付,两者时间相相差13年。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较一审法院判决的不同之处是,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决定书》未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经营期限的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中金鲁合《变更决定书》的签字确认形式有别于一般合伙人大会决议文本会签的形式,在决定内容及原合伙人姓名等打印内容下方还有大块留白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同意变更的签字却通过一人一页的空白签字页的形式后附于《变更决定书》,且空白签字页上除了各合伙人签字外没有署期。
鉴于案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8月8日到期,上诉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但这最终,便涉及中金鲁合基金底层资产究竟挣不挣钱,何时挣钱,挣多少钱的问题。而中金鲁和清算与否,也同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毫无关系,成了46名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和中金新创公司之间的博弈。
作为案涉产品的代销机构,在消费者投诉之下,广发银行也受到了银保监会的通报批评。
2019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称,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银保监会认为,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的双录和文件资料;产品资料部分表述存在诱惑性的表述;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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