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祝宝玉走进阜新广播电视台《对话民生》直播间,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零距离的介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工作亮点,接受公众咨询,接受群众监督,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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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呢?

阜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整合原省属阜新路政执法队以及市属运输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等5家单位,于2019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职能是:依法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承担我市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船舶检验监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执法工作。承担市以上重点交通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与安全及建设市场动态监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公路行业、道路运输行业、水上运输行业等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执法监督。

现辖区共有Ⅰ类超限检测站2个,Ⅱ类超限检测站1个,在用卸载场站8个;高速公路4条,共计313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合计11条,总计856公里,其中国道3条、省道;县级以下公路约189条,641.553公里。阜新市辖区正常营业的客运车辆3650台,危险品运输企业43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320家。

最近有关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话题,很多客货运输驾驶员都非常关注,请介绍一下新的考核办法。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精神,从9月1日开始,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强制继续教育。自9月1日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这里要注意,不含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时,不再查验相关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而是实行区别化的诚信考核记分学习教育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记满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记分学习教育。

非法运营出租车不仅给行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乘客的出行也存在安全隐患,针对非法运营出租车有哪些整治重点呢?

近几年来,打击“黑车”一直是我队稽查工作中的重点,今年年初开始,我们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分局多次开展了联合整治“黑车”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一是整治利用私家车、假牌车、套牌车、报废车、残疾人自用车非法营运的行为;二是整治无牌车、假牌车、套牌车、报废车、残疾人自用车等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三是整治偷盗出租车顶灯、计价器、LED电子显示屏行为,以及制贩假牌照、假手续行为;四是整治对“黑车”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行为;五是整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现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可以“跨省通办”了,目前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如何?

为提升道路运输政务服务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跨省通办”落地落实,目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以及“道运通”APP在线申请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及考核凭证下载,实现了道路运政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

这项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和便民利民水平。在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在当前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关键时期,线上办理的方式也有助于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

什么是“一超四罚”呢?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

① 运输车辆②驾驶人③货运企业④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 超四罚”制度。

第一罚——运输车辆

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存在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由道路运政部门吊销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罚——驾驶人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1年内存在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运政部门责令停止道路经营性运输行为。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 1年内未满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运政部门给予该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记分处罚。

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罚——货运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1年内本企业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总数的10%,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罚——承运人(源头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门认定,对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给予每次1000元的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已经一年多的时间里,那么新《行政处罚法》中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处罚法》其中的几大亮点值得关注,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

亮点一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下一个定义,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 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亮点三 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第十条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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