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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增8家公立医院

实施DRG收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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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2年9月19日起,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900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等6家医院住院实施DRG收费,10月15日起,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等2家公立医院住院实施DRG收付费。

福建省扩大试点的8家公立医院住院实施DRG收付费政策是继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8家公立医院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后,实现住院收付费改革广覆盖的重大突破,旨在进一步统筹推进福建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公立医院转变运行机制,减轻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

什么是DRG收付费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收付费是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遵循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即“按DRG收付费”。

收费标准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査、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等全部医疗费用(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看病就医更有保障、费用更直观

DRG收付费实行“打包价(一口价)”的收费政策,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DRG临床诊疗规范,除政策允许外,不得出现院外购药、不合理使用药品耗材等不规范诊疗行为。不会因为多服药、多检查、过度医疗增加医疗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出院时医院向患者提供本次住院的分类结算清单,与以往住院费用清单格式不同,将患者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让老百姓看病就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例如:福州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本次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按照该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归入“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组,按本组事先确定的10050元收取,其中个人自付27%即2713.5元,医保基金支付73%即7336.5元。出院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结算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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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生了临床用血、选择了超普通标准的床位、使用另外收费的医疗服务或医用耗材,则在分类结算清单相应的收费标准栏目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

兼顾患者多层次就医需求

患者按DRG收费标准实施“打包价(一口价)”,但又不影响患者某些特殊的医疗需求,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个性需求。

不设医保起付门槛

按原有收费模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要达到一定的起付门槛,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参保人员发生按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门槛,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按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门槛,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不改变原有政策待遇

DRG收付费改革后,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原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等待遇不变。

DRG收付费改革实施对象有哪些

在试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均纳入DRG收付费实施范围。

哪种情况不适用DRG收费管理范围

住院天数小于等于1天或者大于等于60天的病例;住院费用小于该DRG组收费标准1/2或者大于2倍的病例,患者因转院中途退出治疗,且住院时间少于48小时的病例;住院期间死亡的病例,退出DRG,仍执行原有的收费政策;康复治疗、中医中治病例,以及选择LDR家庭化分娩病例不纳入DRG收费管理,仍执行原有的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