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起,梁某某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
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2021年4月27日,梁某某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某某的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其财产、债务情况,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债权审核报告,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某。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法律知识点
专家点评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本案中,深圳中院合理确定债务人的豁免财产范围和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深圳中院依法决定解除了对梁某某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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