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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牵动着广大居民的幸福感,也是纠纷多发领域。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大多采用预交年缴制,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旦更换,老物业公司不再提供物业服务,新物业公司开始收取物业费,那么业主向原物业公司预交的物业费应如何处理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闫璐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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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8日,某小区的业主吕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内容。2017年5月28日吕某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43元。2017年9月1日该物业公司撤出某小区,停止服务。吕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17年度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吕某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律师提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业主预交的物业费的交接问题属于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工作范围。当业主向原物业预交了物业费,原物业未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业主可以向原物业公司主张返还,可以书面授权业委会或者新物业公司向原物业公司进行结算、追索,以免除在此过渡期间业主向已开始提供物业服务的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律师提示,业主在交纳物业费时询问清楚所交物业费对应的服务期间,按照服务时间进行交费,并索要正规发票,以防范未来发生争议时业主无任何凭证。物业公司应当移交相关设备、设施、物业用房、相关资料档案、转向维修基金以及预交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并签订书面交接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