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宁愿自己被处罚,也要让对方受到处罚!”湖北孝感,陆先生夫妇带孩子到游乐场玩耍时,其孩子和另一名儿童发生争吵。万万没有想到,对方男子竟然在陆先生妻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见此情景,陆先生愤怒地冲上去,踢了对方男子一脚,随后双方撕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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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人被商场工作人员拉开,陆先生表示,虽然他也动手了,但是他宁愿自己受到处罚,也一定要让对方受到处罚。
网友评论,陆先生好样的,为了妻子可以不顾一切,绝对是一名好丈夫和好父亲,但是因此违法,有点令人唏嘘了。
首先,毋庸置疑,对方男子殴打陆女士妻子的行为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两个孩子发生争执,大人本应该相互劝解教育,没想到对方男子竟然直接扇陆女士妻子耳光,性质非常恶劣,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其次、很多人疑惑陆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到底认定为互殴呢还是正当防卫呢?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请注意,正当防卫一方面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另一方面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陆先生面对妻子遭到对方殴打,不顾一切和对方撕打在一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妻子受到进一步侵害,且没有使用工具,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外,这里有人说,对方男子已经殴打结束了,怎么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呢?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具体到本案,从视频可以看出,男子先殴打了陆先生妻子一巴掌接着又打了一巴掌,双方还在争执当中,不排除男子继续殴打陆先生妻子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陆先生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还有,如果陆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仅不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还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俗话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方男子真是太冲动了,仅仅因为孩子冲突就殴打一个女人,性质太恶劣了。
同时,陆先生也太冲动了,看到妻子被打,选择报警就行,冲上去和对方殴打在一起固然解气,但是一旦被认定为互殴,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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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时,发生摩擦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双方都是不懂事的孩子,根本没有什么对错可分辨的。
退一步讲,就算黄衣孩子有错,碰到黑衣男子的孩子,黑衣男子呵斥几句就行了,扇孩子妈妈两记大耳光,就太过了!
1、黑衣男子扇孩子妈妈耳光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黑衣男子扇孩子妈妈耳光,应该给予治安处罚,最高可以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2、孩子爸爸飞踹黑衣男子,与其厮打在一起,应该怎么定性?
有网友表示,妻子被人殴打,孩子爸爸不可能看着不管,孩子爸爸出手,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表示,大概率会被定为互殴,双方都会受到处罚。
防卫行为和互相斗殴,有一定的相似性,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通俗地讲,只有竭力避免冲突,对方仍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还手一方才会被认定为防卫行为。换而言之,孩子父亲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如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处罚,但孩子爸爸已经放话,不接受调解。
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也就是说,如无意外,黑衣男子受到的处罚会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