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青海(杨玉杰)[案情] 张某在担任我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辖区税款征收工作中,因部分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未按时申报缴纳,产生滞纳金,财务人员向张某询问时,张某提出将相关税款交给他个人,可以不用支付滞纳金,便擅自要求12家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将共计47万余元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转入他的个人银行账户。张某在取得上述税款后未依法上缴国库,而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其行迹败露后,在单位同事的陪同下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交全部赃款。最终,张某因犯贪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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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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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以侵吞方式贪污公款,即将自己基于职务之便管理、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除此之外,贪污犯罪还可能表现为以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取得阶段性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长,但对抗腐败手段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还任重道远。贪污腐败看起来离日常生活很远,但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也需要我们时刻警惕,许多职务犯罪只因行为人一时放纵内心的欲望和贪念,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变,并给自己的未来留下不可抹去的负面印记,得不偿失。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洁身自好,审慎用权,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供稿:海东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