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易读】劳动者提离职后发现自己怀孕,还能反悔吗?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在职场中,对于女性劳动者尤其是在怀孕期间的女性劳动者,法律赋予其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但这种特殊劳动保护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范围的,所以女性劳动者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别错误理解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王珂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8年6月12日,小周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公司与小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2019年8月5日,小周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在2019年8月16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但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小周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又向公司提出撤回自己的离职申请,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恢复原来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最后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小周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小周在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前提下,又因为自己怀孕的原因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其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虽然处于怀孕期间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法律上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小周主动提出离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小周认为自己是在办理离职期间发现怀孕的,那么在自己提离职时也是怀孕状态,在自己知悉怀孕的情况下不可能提出离职,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撤销。公司理应恢复与其原有的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若存在胁迫、欺诈、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可以主张撤销其协议书,但显然小周的主张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小周的主张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示: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形,若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