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价格集体约谈会,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负责人、20余家电动自行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负责人均到场,并在现场签订价格行为告诫书。会上透露,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这些不得上道路行驶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需要提前进行淘汰与置换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随着这个窗口期的临近,预计电动自行车将会迎来新一拨的置换潮、购买热,进而带动其销量的短期上扬,行业竞争也会越发激烈。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此次集体约谈会内容包括强调各销售、维修相关企业和商户要自觉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提供电池扩容、解锁速度上限等操作服务,不得进行非法改装、加装、拼装,不得售卖电动自行车浙品码,不得销售、赠送不符合新国家标准、未取得3C认证、冒用3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劣质头盔等假冒伪劣产品。随后,20余家电动自行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现场签订了价格行为告诫书。

会议还透露,即日起到10月28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来源:温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