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文章我们分享过,法院通常认为:知青人员落户公房后,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原则上都应享有公房的居住权,属于公房同住人。但是,如果知青配偶也随同知青一同落户至上海公房内,此种情况下,知青配偶是否能够享受这个特殊待遇呢?本文我们就对【如何判断知青配偶是否为公房同住人】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知识分享。
我们知道,知青是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间,由于历史原因支援农村发展的年轻人。上海当时作为大城市之一,知青数量也相对较多。后来因政策允许,知青退休或离退休后可以返回上海落户。因此,当年很多上山下乡的知青能够得以回沪安身。
但是,知青落户总要有个落户的房屋,因此当年多数知青会选择落户至自父母的公房里。待公房动迁时,因公房内通常有好几个家庭的户口,因此动迁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较多矛盾。但是公房动迁利益的分配,往往只有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内同住人越多,能分到的利益也就越多。例如,一套25m2de 公房,动迁安置款有600万,其中若有3个同住人,则每人能分到200万;但如果有4个同住人,则每人能分到的比例就会有所下降,变成150万。假设一个家庭内如果只有一个同住人,只能拿200万,但如果有2个同住人,就可以拿150万*2=300万,也就是足足多了100万。因此,知青配偶到底是不是公房同住人,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在上海市二中院处理的一个案件当中,我们就遇到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第一步我们要看知青配偶系基于何种原因落户的。关于落户原因,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知青配偶以配偶身份投靠知青落户;二是知青配偶以知青政策落户。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考察第二步,即该知青配偶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原因在于,以配偶身份落户的情况下,知青配偶并不应理所当然享受知青的特殊待遇,还是要满足同住人的三大条件。因此,如果知青配偶未实际居住满一年,往往就不是公房的同住人,也无法享受动迁利益。相反如果满足同住人的三大条件,则可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知青配偶以知青身份落户。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知青配偶有一定特殊待遇,除了考察实际居住情况外,还要看知青配偶在外的住房情况(包括商品房情况)、未实际居住的原因等等因素。如果落户时他处无房(包括商品房),此种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法院仍会综合认定该知青配偶属于同住人。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论知青配偶是以什么身份落户,如果在上海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属他处有房,无论是否居住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
文章最后,我对相关知识点做个总结:知青落户后空挂户口,一般仍属于同住人。但知青配偶落户则不应一概而论,具体判断方法如下:一、要看知青配偶系以何种身份落户,二、要分情况考察实际居住情况。如果以配偶身份落户,未实际居住公房,一般不认定未系争房屋同住人;相反,如果以知青身份落户且他处无房的(包括商品房),即使未实际居住空挂户口,也可能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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