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改委、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的风电项目,考虑计入碳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30号文件,CDM项目碳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缴给国家,剩余部分归企业所得。碳减排量及成交价格按核准量和协议价格计入经济评价。CDM项目转让的碳减排量部分不再参与国内CCER交易。

此外风电CDM项目同时享有税收优惠。对于风电CDM项目的碳减排转让收入净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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