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鼓鸣冤”的鼓学名叫作登闻鼓,登闻鼓的演变是这样的。

肺石

最早有这个功能的东西并不是鼓,而是一块石头,这块石头叫肺石。肺石就是一块红色的石头。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远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意思是有冤情或者建议的人可以站在官府外边的这块红色石头上争取说话的机会。而且按照规定,要是年老年幼有残疾的人站在石头上超过三天,当地长官还没有处理好,就得向当地长官问罪。

敢谏之鼓

官府门外放置鼓的传统很早就有,刘安在《淮南子》中记载:“尧置敢谏之鼓……”尧舜的时候虽然放了鼓,但是鼓的主要用途是支持普通人来提建议的。

后来人们发现,只要敲鼓就有管事的出来过问,于是“敢谏之鼓”逐渐有了申诉冤情的用途。

路鼓

到了西周,在宫室最里层的正门外放置了一面鼓,称“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这个地方敲鼓在里边办公的人就能立刻听见出来处理。

当时要求,只要百姓有击鼓,御仆要立刻向太仆报告,太仆立刻向周王报告,不得延误。这“路鼓”就是后来的“登闻鼓”。

登闻鼓

时间来到晋代,晋武帝司马炎觉得给百姓提供一个直达皇帝的伸冤渠道是有必要的。于是,将朝堂外的鼓专门命名为“登闻鼓”,接受所有百姓击鼓鸣冤。

到了隋代,完善了登闻鼓的管理,所有来击鼓的事件“有司录状奏之”,专门的官吏要记录并且送达皇帝。

唐代加强了登闻鼓的管理,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就是说有人来敲鼓如果不立即处理,管事的就要被治罪。

到武则天时期,不仅登闻鼓是法定的常规渠道,还恢复了肺石。并且要求:“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即登闻鼓和肺石不需要人防守,所有想来敲想来站的人都可以来,如果有情况了,御史要去处理。

宋代更加关注登闻鼓的应用,为登闻鼓设置了鼓院和检院作为专门管理机构,两院均受理吏民申诉之状。

《资治通鉴》里记载了宋太宗赵光义的一个故事,说有一天一个京畿的村民来敲登闻鼓,说自家的小公猪丢了。赵光义主持审理,最后给了村民一千钱。事后赵光义说,村民丢猪这种小事都找我来处理,太可笑了。但既然要治理天下,又设立了登闻鼓这样的制度,就一定要多听百姓之言。由此可见,宋代的登闻鼓并不限制事由,只要敢去敲,就会得到处理。

元代对登闻鼓的管理是:“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有冤情的先在各地方处理,如果对地方的处理不满意或者地方处理不了,可以到鼓院敲鼓获得最终裁决。

明代的朱元璋也是一个愿意亲自处理大事小情的皇帝,他非常重视登闻鼓。如果让他发现了有对他隐瞒的敲鼓案件,会找到当值官员予以重罚。

但是登闻鼓却是在明代逐渐名存实亡。明代早期几个皇帝比较勤政,明代逐渐进入稳定期。到明宣德年间有大臣曾上奏取消登闻鼓,明宣宗朱瞻基认为这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废弃。但登闻鼓作用逐渐降低,后来多流于形式。明代后期对击鼓的条件加以了限制,比如闹离婚、打架斗殴这种事是不允许去敲鼓鸣冤的。

而且明代开始,击鼓之前是要走流程的,诉状递上去以后有司允许了才可以去击鼓。而且明代对申诉的要求也很具体。比如,不是大事件不能告妇女;家里有壮男不能故意让家里的老弱病残去提告;越级不许;已经结案的事不许再告等等。

到了清代,登闻鼓的台阶变得更高了。清代有规定只有“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可敲鼓,否则不许,违者重罪。

那么敲登闻鼓会有惩罚吗?经常可以从影视剧里见到这样的情景,去击鼓鸣冤者,不问缘由上堂先打板子,打完了再问。

明代的时候对这种形式的鸣冤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叩阍。叩阍分三种形式,敲登闻鼓是一种,拦轿喊冤是一种,投举报信是一种(匦函,类似于现在的意见箱或举报箱)。

清代的叩阍主要有两种,一是登闻鼓,二是拦轿喊冤。其中,敲击登闻鼓由通政司管,拦轿喊冤由刑部管。

清代的叩阍无论哪一种都是有风险的,敲登闻鼓如果申冤者所诉内容经查属实,免罪,皇帝可以直接定案或者发回督抚亲审。如果申诉不实, 杖一百。如果上告的事情重大且不实,以诬告重罪论处。还要追究教唆者,一起打板子一百,徒三年。

敢拦皇帝出行队伍的,不论所诉内容是否属实,先按照冲撞仪仗队的罪责把告状的人和教唆的人“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另外一些同类型的鸣冤方式,比如在午门、长安门内鸣冤,跪在午门、长安门鸣冤,在正阳门抽打石狮鸣冤,非法的方式冲进登闻鼓院敲鼓的,在清代都是要统统都治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