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法院“茉莉花小绿芽守护团”充分依托“海棠花开·犍为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实践基地”平台,为在校学生广泛开展法治教育。10月20日,犍为法院 “乐法妈妈”来到玉津小学,以“防范校园欺凌”为主题,为六年级的学生们讲授了一堂内容丰富、活泼生动的法治课,受到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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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小绿芽

本次授课的“乐法妈妈”是来自犍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杨文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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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菊从校园欺凌的现状和主要类型讲起,列举了同学们感兴趣的动画片与近年媒体报道的校园欺凌事件,对施害者施害的原因、现行法律对未成年施害者处理的相关规定、怎样防范校园欺凌,以及发生校园欺凌时如何面对等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耐心地讲解,让反对校园欺凌和学会自我保护的种子在同学们心中萌芽生根。

法治课让同学们对相关法律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课后纷纷提出了自己生活中在一些法律方面的困惑,比如钱多次被盗怎么办?不小心撞到施害者,然后被施害者殴打怎么办?被人起引号怎么办?成绩差总是被人嘲笑怎么办?被老师冤枉怎么办?被同学欺负抑郁了怎么办等等,杨文菊一一耐心解答,并对同学们进行正面引导。

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1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02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03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最有力的武器,近年来,犍为法院积极开展各类“送法进校园”活动,切实履行法律职责,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再上新台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