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简介:近日,北京的韩女士反映,她在朝阳区一家健身会所买了48节私教课,每节400元,当时付款金额为19200元。上了一部分课后,因约定的私教离职,健身房给她换了新的教练。她觉得新教练水平不行,加上经常约不到课,就想把剩余的课退掉。但商家称,按照合同约定,退课需要扣除全款的30%作为手续费。所以她如果想退回3200元私教课的钱,就要交纳5760元的手续费,相当于倒贴2560元。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马先生也表示自己想在健身场所办理私教课程,但合同约定课程费用将“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而如果想转让其他人,需要另外交纳全部金额25%的费用。
在健身房签订合同时遇到这类条款的事件并不少见,那这类要求巨额手续费的条款合法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不能归责于消费者的解除事由,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健身房私教离职导致课程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都属于不能规责于消费者的情形,所以顾客享有退款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往往基于与私人教练的信任关系而签订服务协议。因此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其他教练服务的,有权提出合理的退换要求。类似的还有理发店、美容院等,如果发型总监,美容师离职顾客想退款,也是享有合理权利的。而马先生遇到的健身房提出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的条款也不合法。这是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论根据《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举都属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条款无效。
策划:陈迪晨
文案:张冰晶 任国勇
摄像:卢 婧 赵 晨
设计:李子佳
剪辑:吴伟龙(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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