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妻子李某称,结婚至今48年,丈夫一直独揽家中财政大权,但非常“抠门”,每年只给自己3000元。

李某诉称,现在她身体不好,需要花钱的地方多,丈夫每年给的3000元,连日常看病吃药都不够,遂请求法院判令将家中门面房租金一半(每年3万元)归其所有。

一般来说,通常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会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妻子李某并未和丈夫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有法定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换言之,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本案案情,可知李某丈夫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相反,据李某丈夫自述,他为人正派,常年勤俭持家。

此外,李某虽然常年患病,但李某丈夫并未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可见亦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中的第二种。

那么,李某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诉求能获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审理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友好协商,以免伤害夫妻感情,并对二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二人对此都很满意。